九财资〔2023〕73号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8 10:2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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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财资〔2023〕73号
-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9-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460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各市属国有企业,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财务事项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和廉政风险,发挥闲置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5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财库〔2017〕56号)等有关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收益,促进银行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防止资金沉淀,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
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资金管理意识,切实落实资金存放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集团统一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稳妥有序地推进阳光存放机制。
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出台集团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授权”“不相容岗位分离”和“事权、财权分离”的原则,对于大额资金事项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加强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强化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
三、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实施公开、竞争性选择机制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较小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标准由企业结合资金使用计划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水平等方面。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贡献度水平需包含贷款支持和银企合作方面内容。贷款支持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规模、放贷速度、贷款利率等情况;银企合作应能反映银企战略合作、互利协同等情况。具体评分指标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研究设置。
市属国有企业要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等角度谨慎选择战略合作银行,通过方案比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统一遴选战略合作银行为办理集团公司及下属子企业金融及财务事项的主要银行,遴选方法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合作期满后,需重新进行选聘确定。战略合作银行的选聘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管理、适时淘汰”的原则。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增补,应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与银行谈判协商,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存放收益,实现资金管理降本增效。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统一制定。集团各级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限额以上资金存放(具体标准由各集团本部自行规定)、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由集团本部决议。建立资金使用计划报批制度,在集团本部层面做好资金统筹调度安排,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利用好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集团统一的财资管理平台建设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业务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逐步建立财资管理平台,加强资金归集和价值提升,规范开展内部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集团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各级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成员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
六、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一)加强资金存放账户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构建合理的银行账户体系,严格管理账户的开立、注销和变更。应及时监控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动情况、交易明细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确保账户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头寸合理。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原则上对已开立的存款账户,在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范围内均需签订协定存款业务;新开设账户必须同时完成廉洁承诺书及协定存款协议的签订,否则账户不予启用。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市属国有企业应每半年对已开立的账户进行清理,对一年内未发生收支活动且无融资业务的账户按程序办理销户手续,清理撤并银行网点,原则上同一家银行在一个网点办理业务。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所有市属企业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切实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其中企业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其他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利益回避,并出具廉洁自律承诺书。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从业、任职及其在金融机构资金存放情况纳入企业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报告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四)加强银行风险管理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各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如发现合作银行没有履行投标承诺等合作协议,可以提前终止合作。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应定期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
七、形成资金存放监督合力,加强资金存放责任追究
企业纪检、内审部门要充分关注资金存放事项,加强资金存放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要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充分披露,并组织开展包括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
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