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投审〔2023〕2号 九江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4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财投审〔2023〕2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10-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489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费管理,确保评审服务费支付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公开透明,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所发生服务费用(以下简称评审服务费)的结算、支付和管理。预估评审费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支付评审服务费。
二、付费原则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受市财政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由九江市财政局支付,所需费用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向送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无特殊情况,重复送审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按本办法支付评审费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评审服务费按照备案制评审方式相关规定执行。
评审服务费按照“科学规范、分档计费、绩效挂钩”的原则确定付费标准和计付费用。由于中介机构自身存在评审质量不高、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九江市财政局有权不支付或扣减评审服务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付费标准
评审服务费按项目类型、难易程度、人力投入和评审方式区别付费。
(一)工程造价类
评审服务费分基本费和业绩费,基本费和业绩费各占50%合计后再乘以项目系数、评审方式系数,同时设最低(高)付费限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审服务费=(基本费*50%+业绩费*50%)×项目系数×评审方式系数
1.基本费以审定数作为计费基数,按分档累进计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付费 项目 |
计费 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金额:万元 费率:‰) | |||||||
200 以内 |
200-500 |
500-1000 |
1000-2000 |
2000-5000 |
5000-8000 |
8000-1亿元 |
1亿元 以上 | ||
基本费 |
预算 审定数 |
2.5 |
2.2 |
1.9 |
1.6 |
1.1 |
0.8 |
0.6 |
0.4 |
2.业绩费以审核方的审定数减去有效送审数的绝对值为基数,按审减(增)金额绝对值的4%计费;
3.项目系数,按照项目的难易程度、人力投入、送审情况确定,如出现多类别工程混合的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必须在汇总表中明确分类计算,否则,按低类别系数计算费用;
(1)绿化、公路、市政、水利、大型土方工程等类别工程项目,以及供水、供电、天然气、通讯、铁路等特殊专业工程项目,项目系数为0.8;
(2)对设备或材料的询价部分占总预算价50%以上的工程项目,需在工程预算中将询价部分单列计算,付费系数按询价设备或材料的种类、类别分类计算;
①对单一种类的设备或材料进行询价的,付费系数为0.2(如电梯、路灯、空调等);
②对不同种类的设备或材料进行询价的,一般情况下,付费系数为0.5(如办公设备、厨房设备等);对如弱电智能化等较为复杂工程项目的设备或材料进行询价的,付费系数为0.8;
(3)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系数为1。
4.评审方式系数
(1)“对作业”评审方式系数为1;
(2)“改作业”评审方式系数为0.7;
(3)“备案制”评审方式由送审单位付费。
(二)征地拆迁、土地成本类
按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八折折扣计费。征地拆迁、土地成本类涉及到工程类、评估类已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应扣减相应的送审数后计费,最高付费不超过29.99万元。
(三)评估类
按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八折折扣计费,最高付费不超过29.99万元。
(四)财务审计类
参照九江市财政局聘请会计事务所的规定执行。
(五)付费限额
评审服务费设最低付费和最高付费。
1.所有类别的项目最低付费2000元,评审服务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付费。
2.最高付费按委托方式区分:
(1)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委托项目的最高付费。
①所有项目应付的评审服务费不得超过审定预算数的3‰。
②预估评审服务费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造价类项目,最高付费限额为49.99万元。
最高付费为审定预算数的3‰和49.99万元的低值。
(2)通过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评审项目,根据采购结果确定最高评审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付费处理
(一)调整送审数情况的付费。一般情况下,送审数依据送审单位所报送的预算初稿为送审数,但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则需调整送审数,最终的送审数由九江市财政局确定。
1.由于图纸设计、情况说明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造成预算编制的范围、内容发生变化的;
2.送审单位所报送预算初稿的量或价出现明显偏差,致使送审数明显不符的;
3.送审单位所报送预算初稿出现明显漏项或增项,致使送审数明显不符的;
4.送审单位所报送的预算初稿超出范围的,致使送审数明显不符的;
5.暂估价、暂列金、需评审价等未确定的价格以及特殊专业项目送审数中包含有按比例计取的非工程直接费(如电力工程的项目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公路工程第100章按费率计取部分等)不列入计费范围。
(二)未出具评审报告的付费。经九江市财政局委托后,但由于业主原因,最终无法形成正式评审报告的,区分情况付费。
1.中介机构虽已接受财政委托,但未出具初稿的,由于业主原因项目终结,九江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评审费。
2.中介机构虽完成初稿并提交,但由于业主原因,致使项目评审无法完成,也未能进行核对的,中介机构凭委托书的原件和初稿可申请付费,计费按中介机构的审核初稿作为付费基数,只计算全额基本费后八折支付评审费。
3.中介机构已完成初稿且参加九江市财政局组织的核对工作,出具了调整稿的,中介机构凭委托书的原件和核对后最后的调整稿可申请付费,计费按核对后调整稿作为付费基数,只计算全额基本费,不计算业绩费。
4.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核对,最终以协商或谈判的方式确定预算数且出具了《评审报告》,按《评审报告》的金额作为付费基数,只计算全额基本费,不计算业绩费。
5.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项目重新启动且图纸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继续核对并出具了《评审报告》,按本文件的标准计费后扣减已支付的部分作为项目的评审服务费。
(三)重复设计部分的付费。由于深化设计或设计变更等原因,产生重复设计的内容,按最新设计图纸的实际工作量计费,其他所付出的服务(如扣减重复部分),不计算评审服务费。
(四)重复送审的付费。由于业主原因,造成项目重复送审,或已经过评审但设计变更内容较大的,由建设单位支付评审费用。
(五)清标项目的付费。责任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清标,受理后,需向九江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暂存清标费用,清标费用按招标控制价加上所申请增加的价格为计费基数,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为标准计算,不计业绩费。清标结束,如判定清标失败,则暂存清标费用用于支付评审服务费;如判定清标成功,则按原渠道退还暂存清标费用,九江市财政局不支付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还需追回已支付的评审服务费,并依规给予处罚。
(六)扣减付费。中介机构在参与财政评审工作过程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九江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投资评审规定给予处理,并扣减相应评审服务费。
五、结算时间
九江市财政局每半年(5月15日、11月15日)对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集中结算。
六、结算流程
中介机构在结算期内,将当期已审结的项目填写《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以《评审报告》签发日期为准)报九江市财政局审核,九江市财政局将审核的情况反馈给中介机构签字确认后,由中介机构提交评审服务费支付申请和发票,九江市财政局按内部管理流程支付评审服务费。
中介机构要认真、客观、及时申报当期已审结的项目服务费,如出现遗漏、逾期申报的,由中介机构负责。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 2023年11月16日以前委托的项目,仍按原付费标准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九江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付费标准
2.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附件1
九江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付费标准
付费 项目 |
计费 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金额:万元 费率:‰) | |||||||
200 以内 |
200-500 |
500-1000 |
1000-2000 |
2000-5000 |
5000-8000 |
8000-1亿元 |
1亿元 以上 | ||
基本费 |
预算 审定数 |
2.5 |
2.2 |
1.9 |
1.6 |
1.1 |
0.8 |
0.6 |
0.4 |
业绩费 |
核增(减) 绝对值 |
4% | |||||||
项目 系数 |
0.2-1.0(详见文件内容) | ||||||||
评审 方式 系数 |
对作业 |
1.0 | |||||||
改作业 |
0.7 | ||||||||
最低 付费 |
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 ||||||||
最高 付费 |
审定 预算数 |
审定预算数的3‰和49.99万元的低值。 |
附件2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结算日期: | |||||||||||
序号 |
项目 |
评审 |
项目名称 |
送审数 |
审定数 |
核减额 |
基本费 |
业绩费 |
费用合计 |
最高限价3‰ |
评审费用 (元) |
备注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