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服〔2024〕3号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重点推进会计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5 16:43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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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财服〔2024〕3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9-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069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重点推进会计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主动公开)

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重点推进会计服务实施细则

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九办发〔202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支持重点推进会计服务政策落实落地,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方向

在九江市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设立在九江市的分所)。

二、支持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鼓励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在九江设立分支机构。

1.支持范围:2023~2024年度被评为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在九江设立分支机构,且2024~2025年取得九江分所营业执照及江西省财政厅批复的执业证书。

2.支持政策及标准:按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 50(含,下同)、前 100(含,下同) 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支持政策包括对全国排名前50、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九江设立分支机构,取得九江分所营业执照及江西省财政厅批复的执业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所设分支机构从营业开始,周期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分别给予45万元、15万元奖励。此项奖励金额单个企业累计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3.所需材料:奖励申报表,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财务报表,收入凭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官网通告)等。

(二)鼓励九江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全国综合评价排名。

1.支持范围及标准: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中,在九江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首次进入前50、前 100,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所需材料:奖励申报表,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官网通告)等。

(三)鼓励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综合能力建设。

1.支持范围及标准:对在专业人才培养、综合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获2024~2025年年度国家级、省级个人专业荣誉,分别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含设立在九江市的分所)按获得荣誉的人次5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2024~2025年年度国家级、省级单位综合能力(业务)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奖励申报表,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相关部门(组织)表彰或认定文件(证书)等。

三、申办时间及流程

(一)申办时间:下一年度3月底统一申报办理。

(二)申办流程:由享受奖励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设立在九江市的分所)提出申请;注册地在市中心城区的,由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审核,注册地在县区的(含柴桑区),由所在县(市)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本细则实施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每两年修订一次。

附件: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重点推进会计服务奖励申报表

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重点推进会计服务奖励申报表

申请单位

名    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申请奖励

项    目


申请奖励

金    额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开户

银行及账号


申报材料

认定情况

材料名称(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是否齐全

(适用)

1.营业执照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财务报表


4.收入凭证(服务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


5.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6.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


7.相关部门(组织)表彰认定文件(证书)


8.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

承    诺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符合政策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及条件。

2.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3.自愿接受申报受理部门的实地核查,按要求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

4.如有弄虚作假,自愿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县区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