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建〔2024〕14号 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0 14:38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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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财建〔2024〕14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0-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204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包含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科学规范、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任务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的申报方案及省、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方案要求,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等,对项目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情况,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验收和评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相关职责,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对项目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负有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加快项目推进,协调解决辖区内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加强辖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市相关部门实施辖区内相关专项资金清算、上缴。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的入企诊断、数字化改造、国家级和省级标杆打造、国家级和省级数字化转型试点、“产业大脑”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制造业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智能装备推广应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应用、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供应链产销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数字化人才培育、产业培育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相关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资质奖励类和项目补助类。资质奖励类对企业(项目)资质认定通过后采取定额奖励方式;项目补助类采取项目固定投资一定比例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

(三)积极配合参加九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试点及项目材料并验收合格、纳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商市财政局制订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指南并组织申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标准、申报要求、申报流程等。申报指南可根据重点工作、重点方向适时调整。

第十条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后联合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及驻浔中央(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对未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后,对资质奖励类项目核实前期认定情况,对于奖补类项目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项目拟支持方案,按“三重一大”程序审定。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拟支持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有规定不公示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同步下达项目计划、绩效目标。

资质奖励类项目,实行“免申即享”“见贷即补”的方式,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分配意见按相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专项资金。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绿色通道”,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管理专项资金。年终或试点结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报送清算报告予以清算。

第十五条 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项目;

(二)因故不能执行且未获批准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资金同步下达,加强对绩效目标的监控、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相关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整体绩效部门评价。每年2月28日前,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属部门(企业)及中央驻浔企业应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4月30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上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加强辖区内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结束为止,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相关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