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5 15:0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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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民发〔2024〕1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355
- 责任部门: 工单运维组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有关部门,市殡葬事务中心:
《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各级有关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由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虽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保存期14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遗体处理手续的。
第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3〕44号),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并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殡仪馆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对无《死亡证明》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做好遗体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联系家属、单位或组织,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并书面函告公安机关,书面材料应载明接诊、就诊、救治经过、联系家属和可疑迹象等情况以及死因等内容,由公安机关做好检验、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等,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等档案,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死者身份、查找家属等调查取证工作。
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参照以上内容依法做好《死亡证明》出具、调查取证、查找家属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因调查取证需要保留的遗体,应当在《死亡证明》上注明调查取证所需的防腐保存期,防腐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超过30日,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延长保存期的,最长不得超过90日。批准延期的报告应于期满前3个工作日提交殡仪馆。
第六条 对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14日的防腐期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尸启事,向社会发布查找尸源公告,经全国公安系统协查,刊登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经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14日的防腐期届满后,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第七条 对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保存期14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遗体处理手续的,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涉及交通事故的遗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批准后,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二)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的,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遗体,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批准后,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三)正常死亡的遗体,能联系到死者家属、单位或组织,但家属、单位或组织虽承诺前来处理但超过承诺时限不来或拒绝办理遗体处理手续,或明确表示放弃处理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联系死者家属、单位或组织,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联系死者家属、单位或组织。以上在14日的防腐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民政部门(殡仪馆)会同公安机关(派出所),向死者家属、单位或组织发出催告函。同时由民政部门函告死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函告死者居住地公安机关,请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督促村(居)委会和家属、单位或组织前来办理遗体处理手续。自收到催告函满30日,或无法送达催告函经对外公告满30日后,仍无家属、单位或组织为其办理遗体处理手续的,做好催告、公告、联系家属(通话录音、录像等)等材料留档,由公安机关向殡仪馆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联系不到死者家属、单位或组织的,参照第六条处理。
(四)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殡仪馆提供有效文书,医疗卫生机构书面催告死者家属在30日内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家属逾期未办理或拒绝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配合经办公安机关参照本条第(三)项处理流程,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并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八条 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保存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
第九条 对少数民族和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族宗教、公安、外事、台港澳侨、民政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后期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相关处理费用(遗体接运、搬运、卫生袋、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由认领者负责,费用按渠道上缴财政;认领者家庭存在困难的,殡仪馆依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户等材料,予以减免。
后期仍无人认领的,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三)项情形的相关处理费用,市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相关处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年末市财政按市民政局审核情况据实拨付,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殡仪馆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遗体处理通知书》核报结算。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明确的涉及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处理费,按照《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规〔2023〕1号)有关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明确的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处理费,按照《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由医疗卫生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按要求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结清费用并留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通过生态环保方式(集中江葬或深埋)处理。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民族宗教、台港澳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诿不作为导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历史存量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遗体防腐保存期限延长申请
2.催告履行通知书
3.遗体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