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库〔2024〕10号 九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3 16:22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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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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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360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九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审计局制定了《九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临时存款账户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两年。

涉及双重管理的预算单位取得市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且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适用本办法。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通过江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账户审批,实行联网联审、动态管理。未经过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审批、核准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一律视同“小金库”,资金收缴国库。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其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持有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原则上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在办公所在地择优选择开户银行,严禁异地开户。

开户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时,市级预算单位同一银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网点开设。

市级预算单位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

第二章  银行账户设置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主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业务需要而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已经设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其借贷款业务终止后,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除外)。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用途为“其他资金”的实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事业收入等自有资金、代扣代缴资金、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并区分资金性质分账核算。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工会经费、党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可开设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捐赠救助资金、彩票资金、代保管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分支机构取得“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且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性质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其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其他银行账户的,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外汇账户的,可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做好银行账户开立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入财政专网、申领Ukey、申请岗位权限、制作电子印章等。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在九江市财政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录入开立银行账户信息,上传开户相关材料扫描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录入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逐级报送。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交的相关电子材料,具体包括: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事由,包括账户的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预算单位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业务授权书》(附件1)、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开户的报告。

2.开立相关专用存款账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2)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3)开立专项管理或代为管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4)开立外汇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三)会议纪要(附件3)。应提供本单位选定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需反映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不少于3家)的评分结果。

(四)廉政承诺书(附件4、5)。应提供本单位法人和开户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按规定可以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同意开户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属地人民银行完成开立银行账户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及其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资料,应在30天内完成合规性审核,同时通过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办理确认手续。对符合开立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核准后,市级预算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补填工作,同时扫描上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下情形除外:

(一)预算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开户银行办公地址搬迁,银行网点变更的;

(五)其他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时,在九江市财政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录入变更银行账户信息,上传变更相关材料扫描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录入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逐级报送。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提交的电子变更材料包括:

(一)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三)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变更的报告。

(四)《预算单位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业务授权书》(附件1)。

(五)变更党费、工会经费、专项管理或代为管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相应的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账户变更审批程序参照开立审批流程第十八至二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级次发生变更的预算单位,应先将原预算级次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全部撤销,然后再按变更后预算级次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确需变更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于每年12月份办理,次年1月1日启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单位法人变更,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但要通过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清理变更进行账户信息补填。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市级预算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所属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市级预算单位应提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账户到期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暂停该账户支付功能。

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

(一)银行账户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收支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专项资金或代管资金使用完成的;

(四)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或合并组建成新的预算单位,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或新的预算单位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或新的预算单位办理;

(五)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或转制的,按相应政策划转其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时,在九江市财政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录入撤销银行账户信息,上传撤销相关材料扫描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录入一体化账户管理系统,逐级报送。

第三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提交的电子撤销材料包括:

(一)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三)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第五章  银行账户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监控账户资金流向流量变化情况,防范违规拨付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资金编入部门预算,未按规定编入预算的一律不予支出。

第三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理财产品,且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开户银行不得为市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

第三十七条 对市级涉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保密范围,需提供省级及以上部门文件,由一级预算单位报经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共同依规确定(文本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分局和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预算单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账户以及开户银行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等问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对开户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分局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外汇账户进行监督,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审计监督。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被检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应做到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实现信息共享、问题线索互移、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互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公职人员存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应移交相关管辖权限的机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规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资金存放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违规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预算单位开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市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现的;

(三)明知是市级预算单位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市级预算单位购买理财产品的;

(五)违规高息揽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算单位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业务授权书

      2.市级预算涉密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3.会议纪要(参考)

      4.单位法人廉政承诺书

      5.开户银行廉政承诺书

九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  九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九财库〔2024〕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