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购〔2026〕6号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3 16:47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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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5-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380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本)

九江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3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九江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指引。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依法依约、全面完整、客观真实、诚实信用、及时规范的原则。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履约验收结果负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验收组织

 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验收内控制度,明确验收机制、完善验收流程、强化验收责任,将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挂钩。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当进行履约验收。采购人能够自行独立、客观、公正组织验收的,应当自行组织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验收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免除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需求确定阶段,遵循分类管理、简明实用原则,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责任主体、验收方法、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小组由熟悉项目需求的人员、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验收小组必须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且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低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三章 验收程序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验收。

第十条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以及履约期限、交付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依据验收方案逐项进行核验,形成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十 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载明:验收依据、验收过程、各项验收内容的评价、存在问题、处理建议及最终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验收结论需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成员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不得支付资金(预付款除外)。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根据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 采购人应当将所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自验收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章 违约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十 供应商应当严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验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少供货数量、降低服务标准、私自调换物品、更改配置或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执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对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采购人、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意识,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第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进行虚假验收。一经发现,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 则

第十对涉密政府采购,采购人应根据保密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履约验收。相关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平台采购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简化上述验流程。

第十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本指引由九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引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