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3-09-07 17:29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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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9-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584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参与评审工作中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应注明修改建议及依据)。
联系人:廖强华 电话:8581408 邮箱:770898261@qq.com
九江市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以及其他方式选取的为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条中介机构管理遵循公开征集、择优入围、公平竞争、全程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中介机构应积极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种培训、研讨、调研、座谈等会议和竞赛、测试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征地拆迁、土地成本、财务审计等中介咨询服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入围名单。
第六条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为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等条件,以及满足评审项目需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的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或其他方式选取的中介机构服务团队人员须在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经备案的人员才有资格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已备案人员不得代表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无论是代表责任单位的预算送审方还是市财政局委托的审核方,均实行人员备案制管理。
第三章 业务委托
第九条预估评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根据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要求,从入围名单中采用顺序轮候方式或通过“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按轮次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条预估评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到200万元之间的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预估评审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业务委托实行回避制度。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评审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二)与已提供本条第一款服务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中介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亲缘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况的,应当回避;
(四)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中介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评审项目委托协议,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要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九江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投资评审工作,按时保质提交完整、准确、规范的项目预算书及评审结论报告,对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合理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各专业评审人员、复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独立执业,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要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服从市财政局安排的工作时间和时限,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般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5日内完成初稿;1000-3000万元的项目,7日内完成初稿;3000-5000万元的项目,10日内完成初稿;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日内完成初稿。
因特殊原因或项目投资规模过大无法按期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核对后的调整稿、定稿,一般情况下,提交项目预算的调整稿、定稿不得超过24小时,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个小时;建议招标控制价(财政审定价)出稿时间须在通知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七条 选取的中介机构在摇号或其他委托方式结束后,应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到市财政局接收项目的评审资料,否则视同放弃,市财政局有权重新摇号委托;接收资料后,确实无法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在接收资料24小时内写出书面说明,同时退回所接收的评审资料。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收到项目后要仔细核对评审资料,对资料报送不齐全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若需责任单位增补相关评审资料的,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由市财政局向责任单位调取。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受理责任单位提交的资料,更不得直接接收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需严格保密,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任何评审项目的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所接受的评审任务转交其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核实项目评审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中介机构要先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如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的,将提请专家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资料的管理和存档工作,以备查阅;评审结束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定稿与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指标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委托时领取的评审资料、现场踏勘记录、设计回复、反馈意见、核对记录、定价依据、预算定稿等。
第五章 机构考核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分为项目考核、日常考核、复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其中,项目考核、日常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列入投资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复核考核由市财政局专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考核是对单个委托项目的考核,主要从基础工作、评审效率、评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内容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日常考核是市财政局对入围中介机构的单位情况、内部管理、优化与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复核考核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阶段内的委托评审项目及中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由市财政局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复核内容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三。
对未抽中复核考核的中介机构,按实际所有参与复核考核中介机构得分的平均值,计入该机构的总分。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为项目考核、日常考核和复核考核的综合评分成绩。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年度内项目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50%+Σ年度内复核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30%计算+日常考核得分*20%。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 95 分以上(含)为优秀,85分(含)至95分为良好,75分(含)至85分为合格,75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执业质量、执业队伍的监管,根据委托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给予清退、暂停项目委托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从入围名单中清退,已委托未审结的项目将不予付费,收回重新委托;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一)通过虚假手段取得入围或项目委托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
(三)将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利用评审工作从项目有关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制度;
(七)评审质量低劣,服务期内的评审项目累计2次被清标成功的;在项目复核、复核考核、其他检查监督或结算审核中累计发现2个项目预算误差超过5%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市财政局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服务期内累计3个项目考核不合格;
(九)拒绝接受市财政局评审业务监管和指导的;
(十)因严重失信或违规行为,被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通报清退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或达到框架协议清退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委托12个月。
(一)因违规行为,被江西省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被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等行业管理系统处罚或记录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无特殊情况,服务期内未经同意累计2次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研讨、调研、座谈等会议和竞赛、测试等活动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接收或替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
(四)未经批准,12个月内评审项目2次未按规定时限出具项目初稿、调整稿、定稿的;
(五)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或12个月内累计2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
(六)服务期间,备案人员代表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七)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如踏勘时发现现场与图纸不一致、设计不明确、过度设计、量表不符、定额争议等),没有及时报告,擅自处理,造成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八)评审质量较差,服务期内的评审项目第1次被清标成功的;在项目复核、复核考核、其他检查监督或结算审核中第1次发现项目预算总误差超过5%的,或单项差额超过100万元,以及因评审出现重大失误(清单漏项、工程量严重偏差、计量单位错误、明显错套定额、材料设备价格与市场严重不符等),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无特殊缘由(指编制范围调整、补充设计、材料设备询价价差等客观原因),提交送审稿与审核定稿、审核初稿和审核定稿差异率超过30%,或12个月内出现2次差异率超过25%的;
(十)核对项目不认真、不仔细、敷衍了事的,为节约时间、减少核对次数,与送审方相互抄袭等违规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委托3个月。
(一)因一般违规行为,被江西省行业管理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无特殊情况,服务期内未经同意第1次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研讨、调研、座谈等会议和竞赛、测试等活动的;
(三)实际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核对人员与项目备案人员不相符,或未经同意,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审人员的;
(四)没有遵守市财政局的时间安排,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超过约定的时间1小时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
(五)未经批准,评审项目第1次未按规定时限出具项目初稿、调整稿、定稿的,第1次项目考核不合格;
(六)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填写《项目核对表》也未说明,擅自处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未执行信息价,擅自以其他价格列入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未经同意,私自与送审方核对或交流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双方预算人员发生不文明、不礼貌等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无特殊缘由,送审稿与审核定稿,审核初稿和审核定稿差异率超过25%的;
(十一)在项目复核、复核考核、其他检查监督或结算审核中发现单项差额超过50万元,以及因评审工作出现失误,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项目资料保管不善,致使资料泄密或丢失的;
(十三)备案制项目未落实报告制度,重要情况未报告,擅自处理的;
(十四)其他违规问题。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服务费由九江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业务支出,评审服务结算付费按《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办法》(九财投审〔2023〕号)执行,后续如因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复核考核、审计、巡视、结算审核或其他检查监督,发现误差在5%(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服务费,市财政局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中介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各结算一次评审服务费,结算范围是已审结的项目。结算时,中介机构需填报《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中介机构要认真、客观、及时申报当期已审结的项目服务费,如出现遗漏、逾期申报的,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考核评分表
2.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评分表
3.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日常考核评分表
4.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
5.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现场踏勘登记表
6.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延时申请表
7.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附件1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考核评分表(评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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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考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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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考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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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 |
审定金额 |
核减(增)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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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延长时限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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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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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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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20) |
人员 配置 |
3 |
1.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复核人员应按备案登记表中专业要求进行配置,未按要求配置的不得分; 2.有重大问题需技术负责人到场,有事未请假,无故缺席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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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 资料 审核 |
2 |
3.核查送审电子版与纸质版图纸一致性,如对图纸有疑义,或出现“错、漏、多项 ”等情况,中介机构应在签收资料2个工作日(复杂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内向我科一次性书面告知。每延迟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
|
实地 勘察 |
5 |
4.EPC、PPP、改扩建项目,未主动提出勘察现场的,扣5分; 5.无勘察记录或勘察记录不清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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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核对 |
2 |
6.是否服从财政核对安排,通知核对,推迟两次及以上的,扣2分; 7.确定核对时间后,参与核对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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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8.填写核对表时,对预算差异、分歧原因的表述是否准确;调整理由、意见是否明确;金额填写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中介机构名称、编制人员姓名及核对时间等信息是否完整,不符合要求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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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 资料 收集 归档 |
3 |
9.评审资料(初稿、调整稿、定稿、建议招标控制价、 财政审定价等) 、过程资料(设计单位回复函、核对表 、勘察记录、询价材料、 图纸、工程量计算底稿、评审小结)齐全,光盘刻录内容完整,不符合要求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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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评审资料有序整理,其中施工图纸按A4大小折叠整理好,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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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评审 时效 (10) |
初稿 时效 |
4 |
11.项目评审初稿时间以委托书约定的时限为准(非中介原因可申请延长评审时限)。初稿时间每延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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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稿、定稿时效 |
6 |
12.核对结束后,应及时(1个工作日内) 出具调整稿或定稿,每延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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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质量 (70) |
工程 量 |
15 |
13.定稿工程量每出现一处错、漏情况扣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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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编制 |
15 |
14.预算编制中的特殊事项未按规定在编制说明中注明的,扣3分; 15.定稿每出现一处清单项目关键特征描述错误、不全或定额套用错误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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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 (设备)价 |
10 |
16.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而不采用的,将询价结果或责任单位定价单作为依据编入预算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定稿与初稿差 异率 |
20 |
17.无特殊情况,在计算范围一致情况下,定稿与初稿对比,误差率超过±20%扣10分,每±1%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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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 报告 质量 |
10 |
18.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果、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审核定稿与审核初稿增减对比分析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如信息价以外重要材料(设备)的定价依据)等,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
工作纪律 |
行为规范 |
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 |
是否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是否私自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参与项目评审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评审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吵,影响恶劣的。 |
|||||
|
廉洁自律 |
项目评审中违反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规定,受到举报投诉并核查属实的,或私自向外提供或泄漏评审项目的情况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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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从管理 |
非备案人员代表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备案人员代表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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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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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中介机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未达到75分则不合格。 | ||||||||
|
项目负责人: 中介机构确认: | ||||||||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考核评分表(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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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考核日期 |
|||||||
|
评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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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时间 |
延长时限 |
完成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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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情 况 |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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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工作 (25) |
人员配 置管理 |
5 |
1.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复核人员应按备案登记表中专业要求进行配置,未按要求配置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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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资 料审核 |
3 |
2.核查送审电子版与纸质版图纸一致性,如对图纸有疑义,或出现“错、漏、多项 ”等情况,中介机构应在签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向我科一次性书面告知。每延迟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
|
项目实 地勘察 |
10 |
3.改扩建项目,未主动提出勘察现场的,扣5分; 4.无勘察记录或勘察记录不清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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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资 料收集 归档 |
5 |
5.评审资料(定稿、财政审定价等) 、过程资料(设计单位回复函、勘察记录、询价材料、评审报告、图纸、工程量计算底稿等)齐全,光盘刻录内容完整,不符合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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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6.评审资料有序整理,其中施工图纸按A4大小折叠整理好,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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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 时效 (15) |
报送评 审进度 情况 |
15 |
7.每周五上午将备案制项目评审情况表(盖章并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评审情况表应详细表述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情,重点反映项目评审延误时间的缘由,每缺少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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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 质量 (60) |
评审报告质量 |
15 |
8.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果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如信息价以外重要材料(设备)的定价依据)等,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5分,扣完为止。 |
|||||
|
材料(设备)价格 |
15 |
9.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而不采用的,将询价结果或责任单位定价单作为依据编入预算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
||||||
|
预算 编制 |
30 |
10.预算编制中的特殊事项未按规定在编制说明中注明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11.定稿每出现一处清单项目关键特征描述错误、不全或定额套用错误扣3分,扣完为止。 12.定稿工程量每出现一处错、漏情况扣5分,扣完为止。 |
||||||
|
工作纪律 |
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 |
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私自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违反廉政规定,谋取不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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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注:根据中介机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未达到75分则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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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中介机构确认: | ||||||||
附件2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日常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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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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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考核得分 |
备注 | ||
|
1 |
单位情况 |
35 |
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超资质承接业务;无不良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的,得10分。 |
||
|
办公面积、环境和所配硬件设备符合要求,按实际情况,分别得1-10分。 |
|||||
|
服务期内备案人员未发生变动的,得15分,每减少1人,扣5分。 |
|||||
|
2 |
内部管理 |
50 |
制度管理规范,建立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廉洁自律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落实到位。根据情况得1—10分。 |
||
|
评审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查找便捷、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好的得10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得0分。 |
|||||
|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定,信用等级AAA级得15分,AA级得10分,A级得5分,B级得1分;无评级得0分。 |
|||||
|
当年度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行业协会评优、得奖的,省级及以上,得10分,市、县级的得5分。 |
|||||
|
3 |
优化与创新能力 |
15 |
积极参与财政投资项目工作研讨,有关方案优化、意见建议被采用;创新优化项目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并发挥效益;参与有关标准、政策制定的;每一项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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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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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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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组成员 |
|||||
|
中介机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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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评分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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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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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项目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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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内容(总分100分) |
标准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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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结论:中介机构评审结论与复核结论误差在±3%以内计25分。误差每增加1%扣5分,扣完为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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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误差±2%以内得15分,超过±2%以上扣1分/项,直至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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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套用:定额选择合理、正确计15分。错一处扣2分,直至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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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单特征描述:特征描述规范、完整计10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0 |
|
|
5、材料(设备)价格:无特殊情况,材料(设备)有信息价而未采用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无信息价的,结合市场询价,单价偏差超过±10%以上扣2分,每增加±5%扣1分。 |
10 |
|
|
6、评审依据:评审依据符合有关规定计10分。缺乏依据每处扣2分。 |
10 |
|
|
7、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正确、内容完整,无错误描述、数据错误、文字错误得5分。错一处扣1分。 |
5 |
|
|
8、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完整得5分,不完整得3分,无工作底稿不得分。 |
5 |
|
|
9、评审资料管理: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缺失一项资料扣3分。 |
5 |
|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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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
考核年度:
|
被考核单位 |
本年综合考核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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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负责人 |
本年评审项目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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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项目总送审额 |
评审项目总审定额 |
|||||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考核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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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考核平均得分 |
50 |
Σ年度内项目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50% |
|||
|
二 |
项目复核平均得分 |
30 |
Σ年度内项目复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30% |
|||
|
三 |
日常考核得分 |
20 |
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情况决定*20% |
|||
|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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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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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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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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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现场踏勘登记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点 |
||
|
踏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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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事项: | ||
|
现场踏勘情况: | ||
|
影像资料清单 |
照片 张,录影 个。 | |
|
现场 踏勘 情况 确认 (签名) |
建设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评审单位 |
||
填表须知
1.中介机构应在评审前期申请现场踏勘,重点核实施工与设计是否相符、工程变更的内容、借(弃)土方的运距是否属实,用料的品牌和档次是否与设计(合同)约定一致,施工措施是否合理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入《现场踏勘登记表》。
2.现场踏勘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应安排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行,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3.现场踏勘应形成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等,并共同签字确认。
4.原则上单个项目组织1次现场踏勘。
5.此表作为中介机构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项目审结后与影像资料一并移交市财政局。
附件6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延时申请表
|
中介机构名称 (盖章)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
接收任务 时 间 |
完成任务 时 间 |
||
|
申请延期 天 数 |
|||
|
申请延时 原 因 |
年 月 日 | ||
|
项目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科 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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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 ||||||||||||
|
单位名称:(盖章) |
结算日期: | |||||||||||
|
序号 |
项目 编号 |
评审 日期 |
项目名称 |
送审数 (元) |
审定数 (元) |
核减额 (元) |
基本费 (元) |
业绩费 (元) |
费用合计 (元) |
最高限价3‰ |
评审 费用(元) |
备注 |
|
合计 |
||||||||||||
10 号)、《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应注明修改建议及依据)。
联系人:廖强华 电话:8581408 邮箱:770898261@qq.com
附件:《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以及其他方式选取的为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条中介机构管理遵循公开征集、择优入围、公平竞争、全程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中介机构应积极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种培训、研讨、调研、座谈等会议和竞赛、测试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征地拆迁、土地成本、财务审计等中介咨询服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入围名单。
第六条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为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等条件,以及满足评审项目需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的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或其他方式选取的中介机构服务团队人员须在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经备案的人员才有资格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已备案人员不得代表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无论是代表责任单位的预算送审方还是市财政局委托的审核方,均实行人员备案制管理。
第三章 业务委托
第九条预估评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根据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要求,从入围名单中采用顺序轮候方式或通过“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按轮次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条预估评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到200万元之间的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预估评审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业务委托实行回避制度。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评审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二)与已提供本条第一款服务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中介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亲缘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况的,应当回避;
(四)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中介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评审项目委托协议,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要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九江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投资评审工作,按时保质提交完整、准确、规范的项目预算书及评审结论报告,对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合理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各专业评审人员、复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独立执业,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要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服从市财政局安排的工作时间和时限,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般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5日内完成初稿;1000-3000万元的项目,7日内完成初稿;3000-5000万元的项目,10日内完成初稿;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日内完成初稿。
因特殊原因或项目投资规模过大无法按期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核对后的调整稿、定稿,一般情况下,提交项目预算的调整稿、定稿不得超过24小时,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个小时;建议招标控制价(财政审定价)出稿时间须在通知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七条 选取的中介机构在摇号或其他委托方式结束后,应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到市财政局接收项目的评审资料,否则视同放弃,市财政局有权重新摇号委托;接收资料后,确实无法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在接收资料24小时内写出书面说明,同时退回所接收的评审资料。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收到项目后要仔细核对评审资料,对资料报送不齐全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若需责任单位增补相关评审资料的,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由市财政局向责任单位调取。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受理责任单位提交的资料,更不得直接接收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需严格保密,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任何评审项目的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所接受的评审任务转交其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核实项目评审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中介机构要先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如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的,将提请专家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资料的管理和存档工作,以备查阅;评审结束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定稿与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指标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委托时领取的评审资料、现场踏勘记录、设计回复、反馈意见、核对记录、定价依据、预算定稿等。
第五章 机构考核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分为项目考核、日常考核、复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其中,项目考核、日常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列入投资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复核考核由市财政局专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考核是对单个委托项目的考核,主要从基础工作、评审效率、评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内容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日常考核是市财政局对入围中介机构的单位情况、内部管理、优化与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复核考核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阶段内的委托评审项目及中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由市财政局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复核内容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三。
对未抽中复核考核的中介机构,按实际所有参与复核考核中介机构得分的平均值,计入该机构的总分。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为项目考核、日常考核和复核考核的综合评分成绩。年度综合考核得分=Σ年度内项目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50%+Σ年度内复核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30%计算+日常考核得分*20%。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 95 分以上(含)为优秀,85分(含)至95分为良好,75分(含)至85分为合格,75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执业质量、执业队伍的监管,根据委托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给予清退、暂停项目委托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从入围名单中清退,已委托未审结的项目将不予付费,收回重新委托;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一)通过虚假手段取得入围或项目委托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
(三)将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利用评审工作从项目有关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制度;
(七)评审质量低劣,服务期内的评审项目累计2次被清标成功的;在项目复核、复核考核、其他检查监督或结算审核中累计发现2个项目预算误差超过5%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市财政局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服务期内累计3个项目考核不合格;
(九)拒绝接受市财政局评审业务监管和指导的;
(十)因严重失信或违规行为,被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通报清退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或达到框架协议清退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委托12个月。
(一)因违规行为,被江西省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被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等行业管理系统处罚或记录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无特殊情况,服务期内未经同意累计2次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研讨、调研、座谈等会议和竞赛、测试等活动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接收或替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
(四)未经批准,12个月内评审项目2次未按规定时限出具项目初稿、调整稿、定稿的;
(五)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或12个月内累计2个项目考核不合格的;
(六)服务期间,备案人员代表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九江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七)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如踏勘时发现现场与图纸不一致、设计不明确、过度设计、量表不符、定额争议等),没有及时报告,擅自处理,造成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八)评审质量较差,服务期内的评审项目第1次被清标成功的;在项目复核、复核考核、其他检查监督或结算审核中第1次发现项目预算总误差超过5%的,或单项差额超过100万元,以及因评审出现重大失误(清单漏项、工程量严重偏差、计量单位错误、明显错套定额、材料设备价格与市场严重不符等),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无特殊缘由(指编制范围调整、补充设计、材料设备询价价差等客观原因),提交送审稿与审核定稿、审核初稿和审核定稿差异率超过30%,或12个月内出现2次差异率超过25%的;
(十)核对项目不认真、不仔细、敷衍了事的,为节约时间、减少核对次数,与送审方相互抄袭等违规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委托3个月。
(一)因一般违规行为,被江西省行业管理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无特殊情况,服务期内未经同意第1次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研讨、调研、座谈等会议和竞赛、测试等活动的;
(三)实际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核对人员与项目备案人员不相符,或未经同意,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审人员的;
(四)没有遵守市财政局的时间安排,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超过约定的时间1小时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
(五)未经批准,评审项目第1次未按规定时限出具项目初稿、调整稿、定稿的,第1次项目考核不合格;
(六)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填写《项目核对表》也未说明,擅自处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未执行信息价,擅自以其他价格列入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未经同意,私自与送审方核对或交流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双方预算人员发生不文明、不礼貌等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无特殊缘由,送审稿与审核定稿,审核初稿和审核定稿差异率超过25%的;
(十一)在项目复核、复核考核、其他检查监督或结算审核中发现单项差额超过50万元,以及因评审工作出现失误,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项目资料保管不善,致使资料泄密或丢失的;
(十三)备案制项目未落实报告制度,重要情况未报告,擅自处理的;
(十四)其他违规问题。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服务费由九江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业务支出,评审服务结算付费按《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办法》(九财投审〔2023〕号)执行,后续如因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复核考核、审计、巡视、结算审核或其他检查监督,发现误差在5%(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服务费,市财政局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中介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各结算一次评审服务费,结算范围是已审结的项目。结算时,中介机构需填报《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中介机构要认真、客观、及时申报当期已审结的项目服务费,如出现遗漏、逾期申报的,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考核评分表
2.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评分表
3.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日常考核评分表
4.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
5.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现场踏勘登记表
6.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延时申请表
7.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附件1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考核评分表(评审制)
|
项目名称 |
考核日期 |
|||||||
|
被考核单位 |
||||||||
|
送审金额 |
审定金额 |
核减(增) 金额 |
||||||
|
送审时间 |
延长时限 |
完成时间 |
||||||
|
考核情况 |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基础工作(20) |
人员 配置 |
3 |
1.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复核人员应按备案登记表中专业要求进行配置,未按要求配置的不得分; 2.有重大问题需技术负责人到场,有事未请假,无故缺席的,扣3分。 |
|||||
|
评审 资料 审核 |
2 |
3.核查送审电子版与纸质版图纸一致性,如对图纸有疑义,或出现“错、漏、多项 ”等情况,中介机构应在签收资料2个工作日(复杂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内向我科一次性书面告知。每延迟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
|
实地 勘察 |
5 |
4.EPC、PPP、改扩建项目,未主动提出勘察现场的,扣5分; 5.无勘察记录或勘察记录不清的,扣3分。 |
||||||
|
项目 核对 |
2 |
6.是否服从财政核对安排,通知核对,推迟两次及以上的,扣2分; 7.确定核对时间后,参与核对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的扣2分。 |
||||||
|
3 |
8.填写核对表时,对预算差异、分歧原因的表述是否准确;调整理由、意见是否明确;金额填写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中介机构名称、编制人员姓名及核对时间等信息是否完整,不符合要求扣3分。 |
|||||||
|
评审 资料 收集 归档 |
3 |
9.评审资料(初稿、调整稿、定稿、建议招标控制价、 财政审定价等) 、过程资料(设计单位回复函、核对表 、勘察记录、询价材料、 图纸、工程量计算底稿、评审小结)齐全,光盘刻录内容完整,不符合要求扣3分。 |
||||||
|
2 |
10.评审资料有序整理,其中施工图纸按A4大小折叠整理好,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评审 时效 (10) |
初稿 时效 |
4 |
11.项目评审初稿时间以委托书约定的时限为准(非中介原因可申请延长评审时限)。初稿时间每延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
|
调整稿、定稿时效 |
6 |
12.核对结束后,应及时(1个工作日内) 出具调整稿或定稿,每延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
||||||
|
评审 质量 (70) |
工程 量 |
15 |
13.定稿工程量每出现一处错、漏情况扣5分,扣完为止。 |
|||||
|
预算编制 |
15 |
14.预算编制中的特殊事项未按规定在编制说明中注明的,扣3分; 15.定稿每出现一处清单项目关键特征描述错误、不全或定额套用错误扣3分,扣完为止。 |
||||||
|
材料 (设备)价 |
10 |
16.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而不采用的,将询价结果或责任单位定价单作为依据编入预算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定稿与初稿差 异率 |
20 |
17.无特殊情况,在计算范围一致情况下,定稿与初稿对比,误差率超过±20%扣10分,每±1%扣2分,扣完为止。 |
||||||
|
评审 报告 质量 |
10 |
18.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果、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审核定稿与审核初稿增减对比分析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如信息价以外重要材料(设备)的定价依据)等,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
工作纪律 |
行为规范 |
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 |
是否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是否私自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参与项目评审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评审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吵,影响恶劣的。 |
|||||
|
廉洁自律 |
项目评审中违反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规定,受到举报投诉并核查属实的,或私自向外提供或泄漏评审项目的情况和资料。 |
|||||||
|
服从管理 |
非备案人员代表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备案人员代表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
|||||||
|
总计 |
||||||||
|
注:根据中介机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未达到75分则不合格。 | ||||||||
|
项目负责人: 中介机构确认: | ||||||||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考核评分表(备案制)
|
项目名称 |
考核日期 |
|||||||
|
评审机构 |
||||||||
|
送审时间 |
延长时限 |
完成时间 |
||||||
|
考 核 情 况 |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基础 工作 (25) |
人员配 置管理 |
5 |
1.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复核人员应按备案登记表中专业要求进行配置,未按要求配置的不得分。 |
|||||
|
评审资 料审核 |
3 |
2.核查送审电子版与纸质版图纸一致性,如对图纸有疑义,或出现“错、漏、多项 ”等情况,中介机构应在签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向我科一次性书面告知。每延迟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
|
项目实 地勘察 |
10 |
3.改扩建项目,未主动提出勘察现场的,扣5分; 4.无勘察记录或勘察记录不清的,扣5分。 |
||||||
|
评审资 料收集 归档 |
5 |
5.评审资料(定稿、财政审定价等) 、过程资料(设计单位回复函、勘察记录、询价材料、评审报告、图纸、工程量计算底稿等)齐全,光盘刻录内容完整,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
2 |
6.评审资料有序整理,其中施工图纸按A4大小折叠整理好,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
评审 时效 (15) |
报送评 审进度 情况 |
15 |
7.每周五上午将备案制项目评审情况表(盖章并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评审情况表应详细表述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情,重点反映项目评审延误时间的缘由,每缺少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
|||||
|
评审 质量 (60) |
评审报告质量 |
15 |
8.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果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如信息价以外重要材料(设备)的定价依据)等,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5分,扣完为止。 |
|||||
|
材料(设备)价格 |
15 |
9.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而不采用的,将询价结果或责任单位定价单作为依据编入预算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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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编制 |
30 |
10.预算编制中的特殊事项未按规定在编制说明中注明的,每出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11.定稿每出现一处清单项目关键特征描述错误、不全或定额套用错误扣3分,扣完为止。 12.定稿工程量每出现一处错、漏情况扣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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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
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 |
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私自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违反廉政规定,谋取不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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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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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介机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未达到75分则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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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中介机构确认: | ||||||||
附件2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日常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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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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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考核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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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情况 |
35 |
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超资质承接业务;无不良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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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面积、环境和所配硬件设备符合要求,按实际情况,分别得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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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备案人员未发生变动的,得15分,每减少1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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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部管理 |
50 |
制度管理规范,建立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廉洁自律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落实到位。根据情况得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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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查找便捷、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好的得10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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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定,信用等级AAA级得15分,AA级得10分,A级得5分,B级得1分;无评级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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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度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行业协会评优、得奖的,省级及以上,得10分,市、县级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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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化与创新能力 |
15 |
积极参与财政投资项目工作研讨,有关方案优化、意见建议被采用;创新优化项目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并发挥效益;参与有关标准、政策制定的;每一项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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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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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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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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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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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核评分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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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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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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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项目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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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内容(总分100分) |
标准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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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结论:中介机构评审结论与复核结论误差在±3%以内计25分。误差每增加1%扣5分,扣完为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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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误差±2%以内得15分,超过±2%以上扣1分/项,直至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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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套用:定额选择合理、正确计15分。错一处扣2分,直至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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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清单特征描述:特征描述规范、完整计10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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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设备)价格:无特殊情况,材料(设备)有信息价而未采用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无信息价的,结合市场询价,单价偏差超过±10%以上扣2分,每增加±5%扣1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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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审依据:评审依据符合有关规定计10分。缺乏依据每处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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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正确、内容完整,无错误描述、数据错误、文字错误得5分。错一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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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完整得5分,不完整得3分,无工作底稿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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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审资料管理: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缺失一项资料扣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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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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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
考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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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 |
本年综合考核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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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负责人 |
本年评审项目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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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总送审额 |
评审项目总审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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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考核得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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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考核平均得分 |
50 |
Σ年度内项目考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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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项目复核平均得分 |
30 |
Σ年度内项目复核得分算术平均分值*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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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日常考核得分 |
20 |
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情况决定*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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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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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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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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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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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现场踏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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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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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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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踏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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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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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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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资料清单 |
照片 张,录影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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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踏勘 情况 确认 (签名)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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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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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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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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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中介机构应在评审前期申请现场踏勘,重点核实施工与设计是否相符、工程变更的内容、借(弃)土方的运距是否属实,用料的品牌和档次是否与设计(合同)约定一致,施工措施是否合理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入《现场踏勘登记表》。
2.现场踏勘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应安排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行,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3.现场踏勘应形成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等,并共同签字确认。
4.原则上单个项目组织1次现场踏勘。
5.此表作为中介机构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项目审结后与影像资料一并移交市财政局。
附件6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延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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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盖章)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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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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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任务 时 间 |
完成任务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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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 天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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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时 原 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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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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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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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服务费结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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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结算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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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编号 |
评审 日期 |
项目名称 |
送审数 (元) |
审定数 (元) |
核减额 (元) |
基本费 (元) |
业绩费 (元) |
费用合计 (元) |
最高限价3‰ |
评审 费用(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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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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