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监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12 09:5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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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2-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232
  • 责任部门:

九江市商务局:

详细地址: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九财监〔2025〕17号)文件安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对九江市商务局2024年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

一、原始凭证填制存在涂改

费用报销单存在金额和文字内容涂改。

二、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

凭证所附发票关键信息不全。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整改,对上述问题凭证进行逐项核实与更正,补充完善所缺发票信息;同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