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购〔2022〕18号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2 17:09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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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4-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380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九财购〔2022〕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综合管理,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九江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综合管理,规范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第四条绩效评价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采购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
(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各采购单位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负责承担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的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和主管部门评价。在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评价后,市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重点领域、重点采购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以后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绩效科、各业务科和政府采购办共同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手段,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人。采购当事人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当事人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采购当事人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将向政府采购主体及时反馈财政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于绩效评价优良率较高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预算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于绩效评价中存在问题较多,评价结果为“差”较多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取消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预算单位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指标。采购人可优先选择绩效评价优良率较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