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21 17:0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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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10-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39356
  • 责任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建设“开拓、透明、高效、诚信”政府的总要求,为增加机关行政行为透明度,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方便市民获取财政政务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细则。局办公室按照本细则规定负责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有权根据本细则规定申请本局相关部门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政务信息,是指财政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财政有关的信息。政务信息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原则上必须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根据本细则提供政务信息,一般不得收费,但本细则第十二条例外。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局机关及其下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全市财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三)管理财政事务的依据、标准、程序;

(四)局领导成员的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五)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年检、报表事项;

(六)政府机关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七)公务员招考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依法废止的财政政务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九)局机关认为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财政政务信息。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能,主动向局办公室申报并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政政务信息:

(一)综合规划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法。

(二)条法税政科:国家综合性财政法律、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

(三)预算科:全市财政收支月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国库科:预算拨款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审批程序;

(五)行政政法科:办理因公临时出国非贸易非经营性使用外汇手续,财政统一发放单位工资管理系统操作需要注意的事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外汇管理相关政策;

(六)教科文科: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发展政策;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情况;

(七)经济建设科:全市粮食、棉花、化肥等专项储备资金情况;

(八)农业科:全市支农政策和财政扶贫政策、农口部门(单位)申请预算内外资金拨款程序;

(九)社会保障科: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程序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程序;

(十)企业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审批程序;

(十一)乡财科(契税征收管理所):契税征收政策、法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成情况、契税减免程序。

(十二)外经科:利用外债的财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外债项目实施情况;

(十三)会计科(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法规、条例;会计从业资格审查规定、考试安排;注册会计师、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资格、时间、考试规定、结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终止程序。

(十四)投资评审科:财政投资评审有关政策。

(十五)财政监督局:财经监督管理规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重大财经案情公布,财政经济纪律法规条例。违纪举报程序、方式。

(十六)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招标程序及相关信息序。

(十七)国资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十八)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十九)信息中心:全市财政系统金财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二十)国库支付中心:国库管理有关制度和集中支付程序。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局机关将根据本办法编制财政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第八条 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九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www.jjf.gov.cn );

(三)广播、电视、报刊、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发行财政信息简报

(六)公告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 30 日内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和文本形式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整理汇总交局信息中心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容的,及时上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原有公开政务信息变化、废止,或因政策法规、形势发展等因素应予补充或调整,各科室、各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已归档进馆的财政政务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本局信息公开渠道了解获取相关政务信息,也可以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采取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书面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或获得的方式途径)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有关科室、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机关依申请提供财政政务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局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有关科室、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季度进行自查。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部门政务 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定期会同监察科组织财政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机关各科室,按“三定”职能分工负责财政政务信息的具体承办工作,并列入全年目标考核内容,以保证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的,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构对科室及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