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良丰粮油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577号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九财监〔2024〕7号)文件安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对九江市良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丰粮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
一、补提工资无情况说明。经检查,良丰粮油公司计提补发工资,未附工资补发情况说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二、商务接待陪餐人员超1人。经抽查,良丰粮油公司商务接待超陪1人。
三、商务接待无公函、无具体人员。经抽查,支付业务招待费未见接待公函,仅有业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和费用报销单据。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补齐相关原始单据,调整相关科目,要求举一反三进行自查,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以上罚款叁仟元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履行完毕,将履行结果报九江市财政局,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89号,邮编:332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