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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九江市财政网生成日期:2024-12-30字体:    
  • 信息类别: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30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031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详细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楼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九财监〔2024〕7号)文件安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9日对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江市住建局”)2023年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

原始凭证不规范

(一)附件签字不全、未附购物消费清单、签到表等佐证材料;

(二)住宿费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金额不一致;

(三)活动无其他消费凭证等佐证材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及时更正、补充原始凭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同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以上罚款陆仟元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履行完毕,将履行结果报九江市财政局,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89号,邮编:332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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