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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九江市财政网生成日期:2024-12-30字体:    
  • 信息类别: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30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032

九江市图书馆:

详细地址: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29号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九财监〔2024〕7号)文件安排,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7日对九江市图书馆2023年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签订无日期,验收无日期。

二、原始凭证不规范

(一)差旅费报销单填写不规范;

(二)原始凭证随意涂改,涂改处未签字确认;

(三)同一公司发票盖章不同。

三、记账凭证附件不完整

(一)支付餐费未附领餐人员签字表;

(二)支付志愿者工资未附可以证明工作情况附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以及“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及时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要求经办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报销。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停车费收取不规范

停车场收费未履行相关程序,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

上述情况不符合《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的第二点“为规范定价行为,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精神,以下情形应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3.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4.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改正,停止收取停车费,没收停车费结余资金25351.54元,上缴财政。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收费手续,补齐相关收费证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以上罚款及违法所得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履行完毕,将履行结果报九江市财政局,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89号,邮编:332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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