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10 16:1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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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10-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755
-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问1:《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61号令)、《关于印发<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5〕12号)及2025年省、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出台相应的《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细则细化了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
问2:《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一)扩大了参保人群范围。将参保人员范围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扩大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委会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志愿者;用工更加灵活、职业伤害风险更大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六类特定人员。(二)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一是优化了待遇结构,如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企业支付6个月、补充工伤保险报销5个月,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二是增加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这些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现在均可通过补充工伤保险报销;三是扩大了报销范围,目录外工伤医疗费从只报销门诊费用,改为住院、门诊费用均可报销,职工可以更放心地用好药、治好病。(三)建立了工伤预防制度。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工伤预防意识,此次《实施细则》增加了专门的工伤预防章节,明确在保证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可按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3%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问3:《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该《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操作。
政策解读单位: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2—8569355;0792-8587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