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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第四期)
来源:九江市财政网生成日期:2025-08-19字体:    
  • 信息类别:科室在线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19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596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首先,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用人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人员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其次,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的聘用人员通常需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员管理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和数量是否得到保证,不对服务提供人员进行管理,也不负责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事项,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
再次,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机关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的费用,服务人员的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应由其所属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负责。

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区别?

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服务确有一定相似之处,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不属于用人的政府机关,也不由政府机关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重要区别。首先,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的管理,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实行的仍然是对人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其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承接主体安排多少工作人员来提供服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自己或与购买主体协议决定,没有法律法规限制;劳务派遣行为中,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怎样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性?

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工的不规范做法,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完全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是实行编制外聘用、劳务派遣、还是政府购买服务,都应当依法依规操作,既要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编制外人员和相关支出无序膨胀,也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想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协助完成某些辅助性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现行政策规定实施,不能与编制外人员聘用混为一谈。
(综合科 黄楠楠)